近日,武漢一名11歲男孩墜入污水井后失聯,沒有能夠挽回生命。事發時,蓋有綠網的井坑無異于“致命陷阱”。對于類似頻發的悲劇,你怎么看?
“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”。城市窨井屢成“馬路陷阱”,也拷問城市管理者的良心,即民本心、責任心。遏止無蓋井“吃人”,不僅需要城市管理者自身的“良心發現”,更要順藤摸瓜追責到底。
與已經投入正常使用的窨井不同,據報道,出事檢查井為在建綠化帶內污水井,屬于在建工程。因此,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并不是污水管網的主管部門,而應當是綠化帶建設的施工企業。
從報道的情況來看,因為施工需要,施工者改變了原有檢查井的狀態,破壞了其應有的安全防護條件,加之所處地點是開放性的街道,對于可預見的安全風險,施工者本應采取基本的安全防護。而相關的施工者非但沒有采取正確的安全防護措施,反而在井上蓋了一層綠色的網,這比井坑直接暴露的危害更大,無異于有欺騙性的“陷阱”。
可見,這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,涉事施工企業以及施工人員未盡到相應安全生產管理、安全生產保障以及從業安全生產義務,客觀上對可預料可防控的安全風險持放任態度。我國刑法規定,在生產、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特別惡劣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兩高公布的《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》對其定罪量刑標準還有細化規定。
井坑“吃人”不只是井蓋子的事,安全生產要保護的也不只是狹義上的勞動者。像城市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施工,應當在實務中擴大其安全生產責任的內涵與外延,給予更精準的界定和更嚴格的管理。